各县(区)科协、经科局,三江新区发展和政策研究局,市级学(协)会、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宜宾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宜宾市科协、市科技局拟组织开展2022年度宜宾市科普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名额和时间等
(一)推荐条件:按照《宜宾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宜科协〔2019〕47号)要求,推荐上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普基地。
(二)推荐名额:每个县(区)择优推荐上报 “科普基地”不超过2个,各市级学(协)会、企事业单位不超过1个。
(三)推荐时间:2022年3月15日截止,逾期不推荐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评审与命名:市科协、市科技局将于3-6月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适时组织实地查验,对通过审核的单位进行公示和命名,全市2022年计划命名5-10个。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根据命名和规范管理需要,各地必须按照申请表内容、格式认真填写申请表,并填写申报汇总统计表。
(二)申报材料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来科普工作情况及成效、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及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基地获奖材料、科普活动材料等)。
(三)申报材料同时报书面文本一份(申报表与附件材料分开装订)和电子文本。
(四)县(区)申报材料必须经县(区)科协、科技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县(区)科协统一上报,市级单位申报材料直接加盖公章后报市科协普及部。
联系人:刘玉梅
联系电话:13003934940
电子邮箱:979896765@qq.com
宜宾市科学技术协会 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江安县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2月16日
附件1
宜宾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和《宜宾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 科普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
(三)科研机构和学校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四条 市科普基地由宜宾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牵头负责命名。
第五条 市科普基地采取“统一命名、分类指导、社会监督、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运行和培育机制。
第二章 条件
第六条 基地本身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创建。
第七条 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第八条 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
第九条 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第十条 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
第十一条 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第三章 科普活动要求
第十二条 制定有科普活动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省、市、县(区)重大科普活动计划的实施,认真参加“科普活动月”“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活动。
第十四条 在科普活动中,积极为公众参观、学校组织的青少年活动给予服务。
第十五条 全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100天,对青少年免费或优惠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60天。
第十六条 严禁宣传封建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章 推荐与申报
第十七条 各县(区)科协负责辖区内市科普基地推荐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市科普基地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的材料;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的材料;
(四)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
(五)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原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九条 市科协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统一命名为“宜宾市科普基地”,有效期3年。
第六章 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条 市科协等单位积极支持命名的市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提升科普能力和科技资源科普化等,同时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普基地。
第二十一条 市科普基地的上级单位,应当加大投入,为市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科普基地的推荐单位,应对市科普基地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市科普基地应将其科普资源、服务内容等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履行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的功能,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科协负责对市科普基地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和信用考核评价机制,命名到期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依据申请继续命名为市科普基地。
第二十五条 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协取消市科普基地命名:
(一)未履行向公众服务、开放功能的;
(二)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拒不整改的;
(三)经考核不符合市科普基地命名条件的;
(四)有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